市民陳某因房屋墻面滲水,多次找到物業公司協調維修。由于陳某房屋在保修期內,物業公司聯系房屋施工單位進行維修,但未找到滲水點。陳某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到服務義務,從2015年8月至今未再繳納物業費。在多次催要物業費未果后,物業公司以欠繳物業費為由起訴陳某,雙方矛盾升級。值班律師表示,房屋滲水屬房屋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與物業公司無直接關系,物業公司聯系建設單位只是提供幫助,不承擔房屋修繕責任。陳某承諾會及時補交所欠物業費。
律師建議:業主在日常生活中,應摒棄“小區有事物業就該負責”的思維定式,要理清責任,找準責任主體,依法合理解決,切勿盲目采取拒繳物業費方式激化矛盾。房屋維修義務主體主要看有無合同約定,如在法律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圍內,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在保修期滿后,按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可對業主提供維修服務。由于物業服務標準具有無法計量性,而服務內容、質量合同約定較為概括,如果物業服務出現瑕疵,業主負有收集證據舉證的義務,并及時向物業公司提出協商解決或向業主委員會申請調解,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摘自《中國物業行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