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私改陽臺鄰居墜樓身亡――物業公司是否承擔管理責任或過錯
案情簡述:
一天下午,上海市閘北區的A小區內一片安寧:幾個居民正在小路上悠閑地散步。突然,“咚”的一聲巨響,一個人從樓上陽臺掉了下來!大家慌忙上前查看:原來是40號樓5層的曹先生,隨他落下還有一個鐵藝護欄。看到這情況,物業公司忙叫來救護車將傷者送往醫院,可一個小時緊急搶救沒能挽救曹先生生命。
經調查:原來是住在樓下曹先生吃過晚飯后,上樓與703室的裝修工人交涉水泥落到曹先生家空調外掛機上一事。工人答應幫忙清除后,曹先生又自行走到703室陽臺扶欄向下看;因703室擅自將陽臺違章外移了30CM,而曹先生上樓時陽臺護欄才剛剛做好,水泥未凝固;造成陽臺脫落,曹先生墜落到樓下身亡的慘劇。
曹先生的兒子找到703室業主要求賠償,交涉了三個月后沒有結果,便將該小區物業公司、703室主和裝修公司告上法庭。物業公司很驚訝,他們怎么也沒有想到業主會把自己告上法庭。經證實:在703室外移陽臺時,物業公司曾多次與703室業主進行溝通,在無結果情況下。物業公司對該室下發了整改通知書,但業主拒絕簽字。事隔兩日后,不幸就發生了。事發時,物業公司積極幫助事主聯系了救護車將曹先生關往醫院急救。
法庭最終裁決
曹先生占80%的責任:因為曹先生是50多歲的成年人,對生活常識應具有明確認識。他在沒有得到主人允許時擅自闖入別人家中本身就是違法;且當天他還喝過酒。因此曹先生要對自己的行為負有主要責任。703室業主違章裝修,間接導致了悲劇發生,應承擔20%的責任,并賠償曹先生家屬6萬8千元。裝修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由于事先已經對703業主盡到了管理責任,事后也積極將傷者是送入醫院,所以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啟發與思考
在平時,業主對物業管理的不滿只是針對一些細節方面問題,主要問題不一定會全部表現出來,但一牽扯與自己利益相關的事情 ,業主所有的不滿就會一下子爆發,所以物業管理的每一個工作環節都要做到位。雖然本案例中物業公司對裝修監管工作的程序基本到位,按章辦事固然沒有錯誤 ,但不排除物業公司管理的不深入、責任不到位。物業就在下發整改書后,業主拒不簽字仍繼續施工的情況下,應盡快將情況向建設部門上報,這樣,物業為自己提供證據將更為有利。在日常物業管理服務中,我們應從這一案例中吸取這樣的教訓:在積極做好管理跟蹤工作的同時,應在重大問題上堅持原則,決不能向業主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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