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上海市七寶某小區的業主殷小姐因樓下美食一條街油煙擾人而拒付物業管理費,結果被物業管理公司起訴到法院。2007年3月1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殷小姐支付所欠物業管理費2070元。
殷小姐于2004年入住該小區,并依約向物業公司按每月90元的價格交納物業管理費。但自2005年1月1日起,殷小姐開始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訴稱,由于殷小姐購買的是二手房,從她入住房屋時,就已明知美食街的存在,所以不同意殷小姐以美食街環境污染為由拒付物業管理費。經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要求判令殷小姐交納2005年1月1日起至去年11月30日止的物業管理費2070元。
二、法官說法:
法院認為,案件雙方之間形成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根據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殷小姐理應支付相應的物業管理費。現物業公司要求按物價部門審核的收費標準及業主委員會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物業管理費,于法有據,可予支持。至于殷小姐認為其樓下開設餐館對其生活產生影響,其可通過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等途徑予以解決,但不能以此為由拒付物業管理費。